服務條款

第一條

在您申請成為 「黃金樟芝」之會員之前,請您詳閱本館會員規章,本規章明訂會員與「黃金樟芝網路商店」之間權利與義務關係,本規章相關聯條款包含訂貨須知及退貨規定,亦將視為本規章之一部分,請應一併參閱。在您同意本規章後,方可成為「黃金樟芝網路商店」會員,並視為您的會員行為受規章中的相關條款的約束。「黃金樟芝網路商店」所提供之會員電子服務皆為免費,服務的所有權和運作權歸本站,惟本站有權修改服務項目或於任何時間停止各項服務。

第二條

黃金樟芝所經營之網路商店,您因加入會員與「黃金樟芝網路商店」所產生之權利義務效果均歸於神農嚴選。

第三條

您同意將您所提供黃金樟芝網路商店之個人資料(包括但不限於您的真實姓名、地址、地址、行動電話、出生年月日等、訂購資訊)供黃金樟芝網路商店蒐集、處理、利用,黃金樟芝網路商店保證使用您的個人資料時絕對尊重您的權益,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,絕不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且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。黃金樟芝網路商店會將您的個人資料用於個人資料建檔、購買商品分析、商品推薦、市場分析統計、市場問卷調查、產品型錄寄發等,若基於其他需求欲使用您的個人資料,黃金樟芝網路商店會再另外取得您的同意以確保您的權益。黃金樟芝之「個人隱私保密政策」,請會員應事先詳細閱讀。

第四條

神農嚴選網路商店依法告知您下述權利,並可以書面請求黃金樟芝健康網路商店為下列行為:一、查詢或請求閱覽。二、請求製給複製本。三、請求補充或更正。四、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五、請求刪除。

第五條

用戶隱私制度尊重用戶個人隱私是「黃金樟芝網路商店」的一項基本政策,一切均按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處理您的個人資料。所以,對於註冊會員資料本站一定不會在未經會員合法授權時公開、編輯或透露其註冊資料及保存在本站中的非公開內容,除非有法律許可要求。

第六條

會員的帳號,密碼和安全性:會員可隨時要求退出本站之會員,會員一旦註冊成功,即成為「黃金樟芝網路商店」的合法會員,將得到一個密碼和會員帳號,您可隨時根據指示改變您的密碼。會員若發現有任何非法使用會員帳號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況,請立即通告「黃金樟芝網路商店」。若因會員自行洩露帳號及密碼而造成會員損失及法律責任者,「神農嚴選網路商店」不負連帶責任。另外,「黃金樟芝網路商店」之網站僅提供相關網路購物之電子商務服務,若您利用本平台所提供之服務進行未經許可私人活動,應自負法律上之責任,與「大研健康網路商店」無關。

第七條

電子信件「黃金樟芝網路商店」會不定期發送本站電子報,提供會員相關技術、產品等訊息,但絕對保證會員之電子信箱及相關個人資料不外流,避免會員受到不必要之干擾。

第八條

凡為黃金樟芝之文件或產品,黃金樟芝網路商店會員未事先經公司書面許可之狀況下,不得擅自印刷、翻印或發行;亦不得於網路拍賣、廣播、電視購物頻道等平台展示或販售本公司之商品;更不得透過零售店、公開場所販售,任何人亦不得於任何地點設置室外招牌或透過櫥窗展示、宣傳本公司之產品。連鎖事業加盟店長同意依照本公司文獻、政策、刊物所載所有業務工作,若違反以上規定時,本公司有權隨時要求下架產品。凡本公司營運方針有所等變更,經公告後所有連鎖事業加盟店長均應遵守之。

第九條

 

第十條

「黃金樟芝網路商店」保留修訂本規章內容之權利與服務,如有更新事項將於網站上公布訊息,自公布日起1個月內可提出異議,若未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回應「神農嚴選網路商店」者,視同該會員同意本站規章之更動。

第十一條

「黃金樟芝網路商店」僅接受同一人之單筆資料,也就是說,您只能建立一次您的個人資料,請勿重覆登錄,同時您必須保證所提供之資料並無虛偽不實,若經查證屬實,「黃金樟芝網路商店」有權將該筆帳號刪除並停止其相關權利。

第十二條

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壞及干擾「黃金樟芝網路商店」上各項資料與功能,且嚴禁入侵或破壞網路上任何系統之企圖或行為。

第十三條

會員同意其訂購行為,以「黃金樟芝網路商店」所示之電子交易資料為準,如有糾紛,並以該電子交易資料為認定標準。

第十四條

法律會員服務條款要與中華民國的法律解釋相一致,會員和「黃金樟芝網路商店」一致同意服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如發生「黃金樟芝網路商店」服務條款與中華民國法律相牴觸時,則這些條款將完全按法律規定重新解釋,而其它條款則依舊保持對會員產生法律效力和影響。

第十五條

在「黃金樟芝網路商店」中各項商品交易,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,如有糾紛發生時,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第十六條

會員除應遵守本約定書外,亦同意遵守「黃金樟芝網路商店」各項交易規定。

第十七條

一但被取消會員資格,將喪失所有會員權利,包含之前所有的會員福利。 本約定書之內容如有調整時,會員同意遵守調整後之約定書。

第十八條

若有疑問,請至「黃金樟芝網路商店」客服中心詢問。

第十九條

其他未盡之事項,依中華民國法律之相關規定之。